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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进不锈钢候车亭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经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人畜共用兽药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2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同时废止。

代理商只能将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养殖户、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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