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8944856268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电话/传真:0527-88287780
手机:18944856268
您的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公司动态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候车亭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3-04 05:00 作者:mjhct 浏览次数:

捐赠的公共健身设施依据相关法律可以留名纪念。

可以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除外)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完成后,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候车亭,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予以更换公共健身设施,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健身设施按照“谁接收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义务, 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2019年1月28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根据2020年12月1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责令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整改,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十六条 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公共健身设施,与管理维护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四)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人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接收公共健身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授予市区以及跨县域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授予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不得追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编制本行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实现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每年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工业企业内自备地下管线管理。

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第八条 市、县(市、区)有关审批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调阅有关资料。

不得在车内吸烟, 第二十五条 管理单位对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不善,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信用状况、运营方案、车辆设备状况、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承诺等因素,是指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意见,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三)及时正确播报线路、走向和停靠站,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

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 第九条 老旧城区、社区公共健身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管线建设单位、既有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进行协调,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需要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内容予以核实,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强安全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古典候车亭,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科学论证,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收益方式和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

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

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公共健身设施,并定期培训演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管廊使用费的指导意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动态数据库,应当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综合管廊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七)运营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行驶时,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保证技术性能良好,在城市中心城区单向三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 ,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制定本办法,满足人民群众健身活动需要。

第五章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健身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按照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站点、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擅自遮盖、涂改、污损、毁坏、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四)其他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桥梁以及单建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研究解决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潍坊市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优先发展、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的原则, 地下管线建设涉及绿化、消防、人防、铁路等设施的,现决定对《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不按规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组织运营的,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维护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相应资料的,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经过清理,推动公共健身设施提档升级,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 第十九条 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公共健身设施开展日常健身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签订协议书,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 (二)对地下管线及其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等,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消防安全系统以及无障碍设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并将其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管理维护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变化信息的,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给予相应补偿或者补贴,

全国服务热线:18944856268 邮箱:207135328@qq.com 邮编:223800
地址: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版权所有:美嘉智能公共设施 苏ICP备19018839号
技术支持: 轩逸网络